事情是這樣的,陳先生借了朱某的二十萬,找了好朋友張先生做擔保人,並且寫了借據,請張先生作為擔保人簽了字。約定了還款時間,可是到了還款的時候陳先生沒還錢。張先生作為擔保人,沒辦法只能替陳先生還了錢。陳先生很鬱悶,本來只是做好朋友幫個忙的。結果錢都要自己來還了,於是拿著借據向法院起訴。法院判處張先生承擔擔保責任後,有權向陳先生追討債務。
經歷這個事情,張先生也吸取到教訓,當這個擔保人不是簽個字就了事的,是需要承擔責任的。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的話,是需要由擔保人來代為償還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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