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企業的股東李女士,經營著自己的企業原本很不錯,卻怎麼也沒想到,前夫給他留下了一筆巨債,現在所有財產被凍結。
事情起因是幾年前,李女士的丈夫(當時還沒有離婚)因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,便向王先生借貸兩千萬。雙方簽訂了借貸合同。後來李女士的丈夫因公司生意失敗,無法償還債務。王先生認為李女士應和其丈夫共同償還借貸,於是將他們告上法庭。李女士覺得很冤,早在一年前就已經離婚,她所在經營公司與丈夫公司沒有關聯,且她一直未參與丈夫公司的業務,案發生前幾年,其經營公司業務穩定,在生活來源上並不需要依賴丈夫的扶助,名下獲得的財產,也早於所涉債務形成時間。律師分析, 本案涉及的債務屬於生產經營性的借貸,而不是用以家庭生活的借貸,從法理上分析,所借2000萬元應當不是其夫妻共同債務。律師建議,普通大眾接受程度的確偏低,因為“談錢傷感情”。但事實證明,沒有約定,離婚容易“被負債”是傷了感情也傷了錢。夫妻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婚前及婚後簽訂,內容重點在於明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及債務,婚內確定財產處分權及債務承擔,特別是離婚時確定財產分配方式及債務承擔方式。